102學年度財團法人台南市尚余慈善事業基金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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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 根據:

本辦法依照財團法人台南市尚余慈善事業基金會(簡稱本會)捐助章程訂定之。

貳、 主旨:

本會為鼓勵優秀清寒學子專心向學、奮發進取,培植社會棟樑,特設立本獎助學金。


參、 經費來源:

本會以基金孳息及捐贈收入之部分為獎學金之經費來源。


肆、 名額和金額:

特別獎助學金:


一、 台南市高中職在學學生5名,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。(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〈或優等以上〉) 。
二、 台南市國中在學學生5名,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。(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〈或優等以上〉) 。

一般獎助學金:

一、 台南市高中職在學學生35名,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。
二、 台南市國中在學學生35名,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
伍、 申請資格:

需符合下列條件。
一、目前就讀台南市國民中學及高中職學生,且未領取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。
二、家庭經濟困頓,致有無力完成註冊,或有學業中輟之虞者。
三、學業成績〈一般學科-領域〉

1. 普通高中、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〈或乙等以上〉, 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
2. 國中一般學科各領域均達平均八十分以上〈或甲等以上〉, 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

四、綜合表現〈日常生活表現〉 國中/高中/高職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者。

陸、 申請方式:

每年2月及8月發一份正式公文給台南市政府,經市政府發函設立在台南市的國中、高中/高職等學校,由各學校統一申請,每校以推薦三名為限。

柒、 申請時間:

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;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。

捌、 申請證件:

請檢附下列相關文件,資格不符、資料不全者,將喪失申請資格。申請資料及所檢付之文件,恕不退還。


一、填具申請書
二、清寒證明書正本乙份 〈持有鄉鎮公所低、中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書或由學校導師推薦、訓導主任、校長予以證明,以上方式三擇一〉
三、前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乙份
四、戶口名簿影本乙份
五、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

玖、 審查方式:由本會董事會評定後將獎學金發給各學校處理,由學校轉發給受獎者。

壹拾、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通過後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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